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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、省监察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晓波受贿案一审被判有罪。

新华社上海2026年1月20日 2026年1月20日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、省监察委员会原副主任陈晓波受贿案作出公开裁定。被告人陈晓波因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。对受贿所得的财产和利息,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。法院查明,被告人陈晓波利用其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、澄迈县委副书记、县法官、屯仓县委书记、文昌市委书记、海南省纪委副书记、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7年至2019年获得福利。不保证有权限和地位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收购、工程承包、工作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协助。2007年至2024年,陈晓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资产共计3735万余元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晓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当依法惩处。对于涉嫌受贿罪,受审后,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了监管机关不知情的大部分犯罪行为,认罪悔罪,主动退还赃物。与该事件有关的所有被盗金钱、财产和利息均被追回并提交给法庭。有宽松的法定制裁和酌情制裁d 可依法实施轻微制裁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据悉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检方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陈晓波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。陈晓波向法庭作出最后陈述,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遗憾。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各界人士5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 (或更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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